“棚改幸福美丽家园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2017-11-23
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自府办发〔2017〕1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棚改幸福美丽家园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1日
“棚改幸福美丽家园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满足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差异化住房需求,带动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自府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棚改幸福美丽家园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有序开展棚户区居民房屋征收,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满足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居民差异化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实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为契机,推动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一)调整安置政策,扩大有效需求
政府不再主导修建安置房,将传统产权调换补偿政策折算成货币,以货币结算方式引导居民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实现居民从被动接受安置向货币化自主购房消费转变,引导棚改货币化安置转化为市场刚需。
(二)调整供给模式,打通供给通道
搭建由市政府主导,按市场化统一运作的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将政府为棚改居民购房制定的补助政策、购房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优惠政策集中在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让棚改居民得到实实在在的购房优惠,把棚改刚需有效转化为市场购买力。
(三)调整建造方式,确保棚改需求
为弥补和解决商品房源分布不均、户型大小不能满足棚改居民购房需求等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操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完成供地前期工作,提出供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限房价、竞地价”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拍卖出让。
三、主要内容
(一)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将我市现行的《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中明确的产权调换补偿条款内包含的各项补助进行货币量化。为推动棚户区改造,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改被征收人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方可享受以下购房优惠:
棚改房屋被征收居民购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补助700元(自府办发〔2015〕32号文和自府发〔2016〕11号文合计标准)。
棚改房屋被征收居民购房财政补贴标准:对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财政补贴,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非唯一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对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贴。
(二)搭建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
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搭建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向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信息发布、优惠政策宣传、购房资金支付及监管等服务,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改居民自愿进入“平台”售房、购房,享受到公开、公平的购房政策。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棚改货币化安置
自愿入驻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入驻服务中心时,应当与市棚改办签订《棚改居民自主购房房源入承诺书》,确定入驻销售人员,接受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入驻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需在各自展区与棚改居民完成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的签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构。“幸福美丽家园行动”是推动我市棚改攻坚工作的重要保障,由市棚改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自贡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幸福美丽家园行动”的具体开展落实工作,由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城投公司参与组建并承担相关业务工作。
(二)完善运行体系,规范管理服务。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棚改服务中心运作的购房服务平台系统,以及棚改及房屋征收管理子系统、“幸福美丽家园”房源库管理子系统、政策发布及房源展示子系统、选房及签约管理子系统、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各窗口工作职责,为棚改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具体业务工作,设定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通过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制度,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