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3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自贡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自贡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 号)精神,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
(一)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市域内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激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本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对本市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晋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增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每增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激励企业争先创优。鼓励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县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市外经营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或积极贡献的建筑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各区县可参照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的做法制订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四)激励争创优质工程。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天府杯” 金奖、银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荣获省级设计奖或盐都杯金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 万元。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将优质工程奖项设定为加分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 8000 万元以下(不含 8000 万元)、打捆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的,除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将业绩设置为招标资格条件和加分标准。支持各区县出台扶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政策,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中小建筑企业承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
(六)推动企业联合发展。鼓励市外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通过联合投标、分包等方式共同参与水利、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公用等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建筑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引导优质国有企业和民营建筑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企业联合经营、资质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大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研究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八)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禁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加强对投标人履约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项目建设单位选用信用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优化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连续 3 年有工程建设项目,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的建筑企业,在下一年度免于资质动态核查。推行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深化工程项目审批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合并和清理审批环节、事项,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为一个审批环节。 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应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加快推进数字审图、消防审查等辅助模块的运用。探索开展“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字化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行项目评定分离制度。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下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深化资质审批改革
(十四)优化企业资质审批环节。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支持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和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字化管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合理分担企业风险。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增加的,给予施工单位合理工期补偿或相关费用补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推动企业降本减负。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以保险或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1,且不超过 50 万元,对信用评价良好的中小建筑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 中小企业缴纳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推行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按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结论、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财政评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
(十八)强化融资政策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以建筑企业通过审计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或以建筑企业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根据全市建筑诚信企业名单并结合企业建筑资质、信用状况、承建项目工程量等向建筑企业综合授信(包括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 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 金融工作局、自贡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促进外向发展和对外招引
(十九)鼓励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外市场,对市外年度建筑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本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建立市外建筑市场联络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自贡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 鼓励各区县招商引进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企业,引进落户的建筑企业享受本地支持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对其市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建立挂包帮服务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县、市级重点部门至少联系 1家骨干建筑企业,积极提供服务指导,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动建设项目业绩入库。支持建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备案但尚未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项目,依规进行业绩补录。 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中建筑业产值奖励,其计算基数不重复使用,按就高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 施期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