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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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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3-12

自住建发〔2026〕18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中介协会,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登记

(一)中介机构备案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策划、评估、租赁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均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含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终审后统一核发备案证书。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备案证书已过期的中介机构需重新备案;中介机构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备案信息变更情况,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的区(含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不再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需在全部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相关费用结算清零后,向备案部门申请注销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从业人员备案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策划、评估、租赁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自贡市从业人员注册证书,方可开展中介业务。中介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能主动出示与所属机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收取费用。


二、强化信息公示

(一)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其官方网站、主要网络平台店铺等线上渠道持续公示以下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房产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及已认证的从业人员合作,仔细核查机构备案资质、人员备案证明等关键信息,主动防范交易风险。若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隐瞒未备案事实,或从业人员未登记备案、违规执业、违规收费等问题,应立即终止交易,并向属地住建部门反馈。若购房人自行选择未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交易,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请务必审慎决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信用档案

全面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由各区(含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归集与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共享。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机构备案及变更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情况、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投诉举报核查情况等。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作为机构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予以记录。

(二)实施动态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联合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动态公示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常态化更新并公示有效备案中介机构名单,搭建线上核验平台,实现中介机构备案、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的便捷查询、实时核验,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未如实登记或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含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可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公开通报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跨区域或区级部门处理存在困难的案件,可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指定管辖处理。


四、明确各方责任

(一)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含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备案受理、日常监督检查、信用信息归集上报、投诉举报核查处置等工作,主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检查与专项治理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机构备案终审、从业证书核发、信用档案统一公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统筹监管工作。信访事项按实际发生地进行处置,若涉事中介机构在自贡有实际经营门店的,由门店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处置,其注册备案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已备案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常态化监管;对未完成备案的中介机构,督促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其相关信访事项由纠纷发生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解决。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须依法完成备案登记,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保“人证相符、全员备案”。机构须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对本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三)提升市民风险意识。交易当事人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已备案、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置业。交易过程中,可要求机构出示备案证书,并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从业人员信息。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问题: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3-2204212

自流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3-2401095

贡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3-3310405

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3-3228689

沿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3-5538220

高新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0813-8220781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备案、信息登记的具体要求、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荣县、富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自贡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要求

2.自贡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3.自贡市已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线下)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10

 

 

附件1

自贡市房地产中介备案要求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4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3名本地从业注册人员;设立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不少于1人或者房地产协理证不少于2人;

(五)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任职能力;

(六)包含房地产评估活动的,其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同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地产估价管理的专门规定。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贡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自贡市从业人员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其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八)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以上外,下列房地产中介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进行备案时,应同步提供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明细信息,以及将分支机构一并纳入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

加盟机构应提供授权加盟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备案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和与加盟机构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互联网经纪机构应提供机构网站在通信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附件2

自贡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